裁判概念:按照《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元的法定逼迫性任务,职工退职时代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任而覆灭。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及响应的法令法例并未规则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需单元具有过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景象,住房公积金核心可依权柄举行追缴,被告关于两年处置限期的主意没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撑持。
法院讯断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群众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粤0308行初3132号
被告某实业(深圳)无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核心。
第三人翟某。
被告某实业(深圳)无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平原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核心(以下简称原告)作出的责令期限缴存决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备案后,依法追加翟某(以下简称第三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10日地下开庭举行了审理。被告拜托代办署理人李某、黄某,原告拜托代办署理人叶某、陈某到庭参与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本案相干环境
一、被诉行政行动:原告作出深公积金责限〔2024〕02-18669号《责令期限缴存决议书》,责令被告为第三人翟某补缴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10637元。
诉讼哀求
二、被告的诉讼哀求:1.撤消原告作出的上述《责令期限缴存决议书》;2.案件诉讼用度由原告承当。
三、被诉行政行动正当性要素:
1.权柄根据:《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十一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暂行措施》第十一条。
2.究竟认定:
(1)劳动干系存续环境:被告没法确认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干系存续环境。
(2)公积金缴存环境:第三人向原告申诉被告未足额为其缴存劳动干系存续时代的住房公积金。
3.查询拜访步伐:
(1)申诉受理工夫:2024年5月31日。
(2)查询拜访颠末: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告投递了《核对告诉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告诉被告就第三人劳动干系肇端工夫、第三人的工资及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等予以核对并可提出贰言。被告收悉后向原告提交了《环境阐明》,对第三人未供给劳动条约提出贰言。
(3)决议书作出工夫:2024年7月18日。
(4)决议书邮寄投递工夫:2024年7月23日。
4.法令根据:《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暂行措施》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四、其他必要阐明的环境: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期限缴存决议权柄和涉案步伐无贰言。
五、本案争议核心:原告作出涉案责令期限缴存决议的行动能否正当。
本院以为,按照《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元的法定逼迫性任务,住房公积金采纳银行专户贮存的法定方法,单元该当定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元过期不缴大概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办理核心责令期限缴存。又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暂行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则,住房公积金办理核心该当受理对单元欠缴、少缴大概未缴住房公积金等守法环境的申诉、告发,并依法查询拜访处置。单元过期不缴大概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办理核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予以处置。根据上述法令法例规则,职工退职时代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任而覆灭,被告主意第三人已离任,无任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本院不予撑持。《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及响应的法令法例并未规则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需单元具有过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景象,原告可依权柄举行追缴,被告关于两年处置限期的主意没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撑持。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均匀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元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均匀工资乘以单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付出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用人单元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大概代缴的员工自己工资的团体所得税、员工团体包袱的社会安全费隶属员工工资的构成部份,故原告按照第三人供给的银行流水、团体所得税清单、社保清单所记录的实发工资、个税交纳金钱以及社会安全费交纳金钱,计较出第三人的应发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并没有不当。原告依法受理第三人的申诉行动而启动追缴步伐,并在作出《责令期限缴存决议书》前向被告投递了《核对告诉书》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步伐正当,核算的数据精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意在收到《核对告诉书》后对第三人申诉时未提交劳动条约提出贰言但原告未予答复,本院以为,劳动条约并不是原告受理第三人申诉必需提交的质料,今朝也并没有原告收到贰言必需予以书面答复的逼迫性规则,原告按照第三人供给的银行流水、团体所得税清单、社保清单等质料足以计较出被告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并见告被告,原告已依法实行其应尽任务,被告的主意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取。
综上,原告作出的《责令期限缴存决议书》认定究竟分明,证据充沛,合用法令法例精确,步伐正当。被告的诉讼主意不建立,本院不予撑持。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则,讯断以下:
采纳被告某实业(深圳)无限公司的局部诉讼哀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实业(深圳)无限公司包袱。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群众法院。
审 判 长:王 瑞 瑾
群众陪审员:邓 海 艳
群众陪审员:周 立 伟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陈淑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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